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2號
- 原告
- 台灣福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鵬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輝律師
- 被告
- 聖路易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興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0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