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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朱順隆
法定代理人
朱燕惠
被告
向翊華

張正賢

古月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翊華、張正賢、古月萍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69,774元(即請求被告向翊華、張正賢土地部分共24,451,862元,請求被告向翊華、張正賢給付金錢部分11,837,912元,請求被告古月萍給付金錢部分1,780,000元,合計共38,069,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9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9日內,提出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3

筆土地之最新全份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9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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