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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魏雯珍
訴訟代理人
胡建寧
被告
鄭漢欽
被告
鄭漢水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鄭漢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4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號)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4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房地為透天型建物,如採原物分割顯有困難且非妥適,爰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請求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被告則以:那是祖先留下來分給兄弟的,他沒有權利買賣,我們兄弟有優先承購權,對原告主張變價分割沒有意見。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房地為兩造共有,有卷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可稽(見調字卷第29-35頁),而兩造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且系爭房地係供一般住家使用,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迄今既未達成任何分割協議,復查無法令限制系爭房地之分割,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訴請分割系爭房地,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三)查系爭房地所在,係4層半鋼筋混凝土造之集合住宅暨基地,業經本院履勘現場無訛,並有現場照片、勘驗筆錄、建物登記謄本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檢送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可憑(見本院卷第11、13、87、93頁、調字卷第29頁),倘依兩造持有比例就系爭房地為原物分割,各共有人可有效利用之面積甚小,徒增法律關係複雜,顯不利於兩造。再者,本件若將系爭房地分配於部分共有人,未受分配者雖因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而須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以金錢補償之,但兩造未曾取得金錢補償之共識,且受分配者未必有資力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以此方式進行分割,亦有困難。本院綜衡前情,併審酌系爭房地坐落於新竹市北區,鄰近南寮漁港風景區,周遭公共設施機能良好,有一定巿場價值,系爭房地若採行變價分割,較有利於提升交換價值,而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既能維護系爭房地完整性,亦可增加經濟效益,符合利用效益,對於兩造而言亦屬公平,系爭房地採用變價分割,核屬適當。從而,原告訴請分割系爭房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以變價分割為最適宜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共有人均蒙其利,訴訟費用負擔以參酌兩造就所得利益比例分擔較為公允,而命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原告魏雯珍 5分之2 被告鄭漢欽 5分之1 被告鄭漢水 5分之1 被告鄭漢津 5分之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5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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