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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百見

原 告
欣銳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柏綸
被 告
龔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時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6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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