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潘韋廷
- 法定代理人林坤禧
- 當事人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禧 訴訟代理人 張祐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坤禧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1年11月16日 7,000元 AU117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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