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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4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曹振源
被告
豐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橋柿和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萬1,16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原告應繳納裁判費23,268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1/3=23,268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4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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