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
- 原告
- 懋新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國昇
- 訴訟代理人
- 柯志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協峻、加均貨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協峻、加均貨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