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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懋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昇
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協峻、加均貨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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