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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民
訴訟代理人
方仁祥
訴訟代理人
郭烝瑋
被告
新加坡商亞必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蒙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7,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25,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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