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8號
- 原告
- 朱順隆
- 法定代理人
- 朱燕惠
- 被告
- 向翊華
張正賢
古月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翊華、張正賢、古月萍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69,774元(即請求被告向翊華、張正賢土地部分共24,451,862元,請求被告向翊華、張正賢給付金錢部分11,837,912元,請求被告古月萍給付金錢部分1,780,000元,合計共38,069,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9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9日內,提出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3
筆土地之最新全份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