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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潘韋廷

原告
昌益桂冠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凌峰
被告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管理費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54,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6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方凌峰之相關證明文書,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00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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