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1號
- 原告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權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靜律師
- 被告
-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滄炫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