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高上茹

  • 當事人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歐特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治宏 被 告 歐特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90,500元【計算式;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6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2元計算, 美金52,500元×現金匯率32.2元=1,69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筱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