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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40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吳宗育

原告
何俊德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複代理人
郭明德
被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是在臺北市內湖區,且本票付款地亦為臺北市內湖區,原告雖主張該票無付款地應適用發票地,惟觀該本票明顯載明付款地為臺北市內湖區,而兩造又無法合意由本院管轄,被告亦抗辯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409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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