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409號
- 原告
- 何俊德
- 訴訟代理人
- 張昱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明德
- 被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鈞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是在臺北市內湖區,且本票付款地亦為臺北市內湖區,原告雖主張該票無付款地應適用發票地,惟觀該本票明顯載明付款地為臺北市內湖區,而兩造又無法合意由本院管轄,被告亦抗辯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