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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宗權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靜律師
被告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滄炫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11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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