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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能翔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增鈞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被告
錫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錫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2,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錫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0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