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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周美玲

原告
黃達滄
訴訟代理人
林瑞琴
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之1被 告 黃達磻 住○○市○○路0段000號

黃英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指定之民國115年4月8日下午4時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第8款訴訟要件之欠缺並同時為適法之聲明,逾期未據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以上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雖本院已指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期日,然據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5年3月12日新地測字第1150001830號函覆本院以「主旨:為貴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函詢本市○○段0000○000000地號及同段733及2159建號相關資料,復請查照」及其說明「一、復貴院115年3月4日新院瑞民清114重訴332字第1159004241號函。二、經查旨揭地號皆為黃達倉及林瑞琴共有,本案被告黃達磻【非】土地所有權人】。又旨揭地號可直接辦理共有物分割,無須辨理合併分割。三、檢附本案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登記案卷及地籍圖屬供參」等語明確在卷,是以有取消期日並限期補正之必要,否則其訴訟要件尤以當事人適格方面,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含適法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且本院不再行使闡明權。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32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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