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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潘韋廷

聲請人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
訴訟代理人
劉靜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榮 臺灣土地銀行竹北分行 113年10月31日 194,668元 SCAA791253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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