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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調字第2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高上茹

聲請人
沈縵紾
聲請人
沈唯揚
聲請人
李健穎
相對人
才芷玲

才永橋

李素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通知命原告於7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然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竹調字第2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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