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榕
- 被告
- 竹北新悅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懷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服務費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17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服務費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