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調字第26號
- 聲請人
- 沈縵紾
- 聲請人
- 沈唯揚
- 聲請人
- 李健穎
- 相對人
- 才芷玲
才永橋
李素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通知命原告於7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然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