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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8號

聲請撤銷許可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哲瑜

聲請人
朱志華
相對人
陳志能

廖建城

黃珍財

黃楊冬枝

張黃燭蘭

黃錦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分割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56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4年度訴聲字第4號許可就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具狀撤回起訴而消滅訴訟繫屬關係,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以114年度訴聲字第4號裁定「許可就兩造所共有坐落新竹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訴訟繫屬登記如下:『本筆土地由共有人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其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因聲請人具狀撤回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起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56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8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許可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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