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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一橋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翔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告
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萬6,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35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