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一號
- 原告
- 林保朝即祭祀公業林先坤管理人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芳婷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份會員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松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一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份會員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松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