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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一號

確認會份會員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
林保朝即祭祀公業林先坤管理人
被告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芳婷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份會員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一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份會員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