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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許翠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己○○
代理人
庚○○
被告
戊○○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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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鄭敏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