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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三三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
泰鼎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昌
被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焜耀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有新台幣叁拾柒萬柒仟柒佰叁拾玖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美文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三三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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