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六號
- 原告
- 勤瑞實業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楊麗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六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楊麗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