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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六號

原告
勤瑞實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楊麗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B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六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