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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八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八四號

聲請人
觀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龍
訴訟代理人
林孟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
度催字第一一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附表: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八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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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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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觀鼎企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壹萬陸仟元      │BX0三五00八│  │
│ │莊瑞龍     │行新竹分行  │五日      │           │九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八四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