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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九二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九二號

原告
明泰行鎢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曾聲請對被告威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零玖萬壹仟零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壹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零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蔡孟芳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九二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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