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3號
- 被告
- 圓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陳哲宏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玲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翁雅欣律師
- 原告
- 日商.羅沐股份有限公司即ローム株式会社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慈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世馨律師
- 號2樓
- 號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捌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