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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號

原告
昶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中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七十五萬六千元,應繳裁判費八千二百六十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費用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七千二百六十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6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