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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0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012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萬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20號
20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伍佰玖拾玖萬零肆佰元,其中新台幣伍佰柒拾肆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三一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4月1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5,990,400元,未載到期日,付款地為新竹縣竹北市○○路○段176號3樓,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7月30日,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5,740,8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012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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