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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
興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珍
訴訟代理人
吳靜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28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號│├─┬─────┬─────┬───┬────┬───┬─┤│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1│何全良 │慶豐商業銀│93年2 │20,740元│CF2772│ ││ │ │行新竹分行│月1日 │ │158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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