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號
- 原告
- 昶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中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七十五萬六千元,應繳裁判費八千二百六十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費用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七千二百六十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