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興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珍
- 訴訟代理人
- 吳靜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28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號│├─┬─────┬─────┬───┬────┬───┬─┤│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1│何全良 │慶豐商業銀│93年2 │20,740元│CF2772│ ││ │ │行新竹分行│月1日 │ │1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