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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9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98號

聲請人
聚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98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聚昌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竹北│96年2月28日 │20,000元 │WA0000000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98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