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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告
甲○
被告
豐芝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訂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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