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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
被告
朝陽電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4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