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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告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全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號9
法定代理人
甲○○

             號9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78,750,000元,應繳裁判費705,000 元,尚不足704,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