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請人
華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銘迪工業社│第一商業銀行│98年1月10日 │132,300元 │0000000   │        │
│    │潘明田    │新竹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