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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告
世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麗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