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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1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13號

聲請人
威控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立威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提示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13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