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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號

原告
極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9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玖仟玖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修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