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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08號

給付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告
鑫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款,曾聲請對被告日商萩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08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股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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