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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請人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亞洲電材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新竹│98年8月31日 │619,920元 │AB0000000 │ ││ │限公司李建輝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鄭明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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