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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請人
福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連福
代理人
阮淑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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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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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福永生物科技股│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9年2月5日  │367,500元           │A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劉連│分行            │            │                    │                      │        │
│    │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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