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9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7號
- 聲請人
- 信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發票人為「沃」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沅」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7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發票人為「沃」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沅」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