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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告
順利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31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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