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亞洲電材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新竹│98年8月31日 │619,920元 │AB0000000 │ ││ │限公司李建輝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