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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嘉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99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1 │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4822-6 │ │1 │1000 │ │├──┼──────────────┼──────────────┼────┼───┼────┼───┤│002 │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4823-8 │ │1 │1000 │ │├──┼──────────────┼──────────────┼────┼───┼────┼───┤│003 │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4824-0 │ │1 │1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3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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